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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法,请问想以地名注册商标有什么规定,具体怎么注册?

时间2025-03-29 00:27:02发布ju123分类知产代理浏览72
导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苏州商标注册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苏州商标注册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这位朋友苏州商标注册法:
你好!
公司申请要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商标标样;个人申请要有个体工商户执照和商标标样,然后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就这么简单.
还有疑问吗?

商标的有效期限

商标一经注册即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注册又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国《商标法》第23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法第24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期限一到,若想继续使用就必须依法办理续展注册;也只有经过续展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才得以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即使是通过法律程序而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也会因超过使用期限及未办理续展注册而被注销。《商标法》还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抢注已注销的商标,使得原商标使用人还有采取法律措施补救的机会。当然,超过这一年期限,商标使用人仍不采取措施,法律对其可谓已仁至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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